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558920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解读 | ||
文 号: |
2020年1月20日,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通字〔2020〕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工作地在六盘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缴存职工,计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解读: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包括省属单位)及职工缴存基数均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本通知印发前,职工计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由市公积金中心通知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调整缴存基数。
解读:2020年1月20日前,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包括省属单位职工),由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统计后通知单位对超限部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不影响单位及职工办理缴存基数年度调整业务。
三、本通知印发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解读:本条对本市原规定的“省属驻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参照执行省直管中心公布的相应管理政策标准”予以纠正,全市缴存单位均应按本市缴存基数标准执行。
阅读原文: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