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积金中心,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地在六盘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缴存职工,计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本通知印发前,职工计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由市公积金中心通知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调整缴存基数。
三、本通知印发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