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2798741 | 是否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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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热点问答】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人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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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四十一 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人吗?
答:借款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以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根据本条,住房贷款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为明确还款义务,避免借款人配偶因不知情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商业银行一般均将借款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
根据以上规定,《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通字〔2018〕5号)明确“已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