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1766934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热点问答】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购房贷款部分? | ||
文 号: |
问: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购房贷款部分?
答:《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明确“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即是否申请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能否以其他原因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先决条件。同时,《六盘水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六盘水住房公积金管委会通字〔2021〕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仅限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因此,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购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