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作为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条例》既赋予缴存职工相应的权利,又明确了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近年来,由于工资基数的不断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越来越多,因此部分“不良中介”通过收取骗提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手续费”,帮助缴存职工伪造“发票、购房合同、房产证、信用报告、结婚证、离婚证”等虚假材料,分别以“购房、还房贷”等原因到住房公积金中心骗提公积金,严重侵害了其他缴存职工的合法利益,扰乱了住房公积金正常秩序。
相关案例
案例一
某单位职工孪某在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以购房名义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金额6.8万元,后经中心核查,其提供的借款合同、个人征信系虚假资料。中心随即约谈李某,要求其限期内归还违法提取资金,通报起所在单位及单位纪检部门,并依照《广安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对其作出:纳入失信人黑名单管理,在中心官网上公开披露;取消个人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取消个人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处理。
据了解,该职工是看到一些不法组织在网站、微信群发布非法广告宣传“帮提公积金”、“快提公积金”信息后,轻信不法中介机构的宣传,主动与非法组织进行联系,用该组织伪造的虚假证件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骗提成功后,按到账金额的30%收取高额手续费,缴存职工孪某骗提6.8万元公积金后,支付给非法组织高达2.1万元的“天价手续费”。上述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正常秩序,同时造成了职工本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案例二
某国企职工刘某购买了一套20余平方米的小户型产权房,房屋过户材料均为真实,但在工作人员核查过程中发现,此房屋交易价值偏离市场价值,且在短期内频繁进行交易,存在套取公积金赚疑。经调查,购房人承认房屋中介机构收取“手续费”并提供房源,过户后套取住房公积金。按照纪检部门处理结果,中心约谈刘某,要求其限期内归还违法提取资金,并依照《广安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办法》对其作出:纳入失信人黑名单管理;取消个人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取消个人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处理。
近年来,一些机构和个人利用小户型房屋频繁交易,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了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和保障性。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的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心对购房提取信息及材料进行核查甄别,重点核查二手房交易相关信息材料。一经核实存在虚假行为,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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