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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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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一男子,为套取住房公积金,其想到了一招,就是短期内买房,然后再出售。从表面上看,眼前利益似乎已达到,但最后的结果又会如何?背后又存在什么猫腻儿?近日,大庆高新区法院对这样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结果是……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4日,李某购买案外人闫某位于大庆市龙凤区一处楼房,当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次日,李某以购买自住用房为由在公积金中心提取公积金12.03万元。同日,李某将购得的上述房产转卖给案外人由某,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本案李某在购得房屋次日将房屋转卖,此种行为不符合通常情形下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行为方式,且未居住就又将房屋转卖,并未实现自住住房的购买的目的,故可以认定李某购买该房屋的目的并非自用,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李某以短期内买卖房屋的合法的形式掩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非法目的,此行为损害了其他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利益,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该行为自始无效,李某依法应当向公积金管理中心返还违规提取的公积金款项12.03万元。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返还违规提取的公积金款项12.03万元。

法官说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只能用于缴存人解决自住住房和改善住房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国家各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缴存人通过短期房产交易、小面积房产短期“对倒交易”等虚构住房消费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会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所提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其违规行为。

逾期仍不退回或偿还的,还要将其列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取消其5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资格。同时,公积金管理中心会依法依规向人民银行、信用办等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缴存人通过伪造或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及套用他人公积金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以上惩戒措施外,还可能产生对已不利的借名买房等一系列风险,情节严重的,还要移送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锒铛入狱。

在此提醒,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不可为!最后不仅要退回所骗取的公积金款项,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更有甚者,还要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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