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铁岭一单位职工李某以购买商品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20万余元,当时提供的各项材料均属实,后经铁岭公积金中心核查,发现李某在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后即撤销了购房合同备案,实质上并未发生购房消费支出。铁岭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责令该职工限期退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取消其近五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除外)和贷款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职工所在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了通报。
案例分析
住房公积金是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政策性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本案中,李某在提取公积金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际并未用于购买房屋,而是挪为他用,其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严重干扰了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管理秩序。
法律链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来源: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