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必须符合政策规定,不能随心所欲、想提就提!
案例:4年转卖8次的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遭拒
刘某是江苏省淮安市某单位在职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8万多元。2020年10月,刘某以全款1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并向淮安市公积金中心提交了相关提取申请资料,该中心审查后认为刘某不符合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条件,决定不予提取,并向刘某出具《住房公积金不准提取告知书》。刘某认为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这一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剥夺了自己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淮安市公积金中心该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予以支持,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由于存在涉案房屋过度频繁交易、房屋交易价款异常大幅度波动且与买受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接近、房屋坐落与购房人居住生活相距很远、卖房人代理人多次为同一人等不合常理的情形,故仍需考量原告申请提取行为是否符合购买自住住房这一实质要件。经具体分析,认为刘某不符合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条件。根据税务和不动产管理部门反馈,上述案涉房屋正常交易价格约3万-4万元,而刘某却以高达10万元的价格购买。涉案房屋频繁交易,4年交易8次,且此前的房屋买受人均于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提取公积金,且提取金额均与买受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十分接近。值得关注的是,该房屋8次交易中,卖房的委托代理人均为李某某或者贾某。在这次案件中,经由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向贾某支付购房款,且贾某不久后便将相关款项转回李某某账户,本案原告刘某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并无实际付款行为。
骗提住房公积金会有哪些后果?
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中一般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情形,情节较轻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比较严重的,则可能触犯《刑法》,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对此,司法机关提醒,伪造相关证明文件、证件、材料非法套取公积金的行为并不像中介宣传的那样没有问题,哪怕套取的是自己的住房公积金,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千万别心存侥幸,违法犯罪终将被法律制裁和严惩。
来源:《住房保障与住房公积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