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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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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通字〔2018〕3号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深入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现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归集扩面,维护职工权益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督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规范审核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以下规定审核办理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业务,并督促单位和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执行。

(一)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意见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受委托银行应当及时为已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市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同步建立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与受委托银行同步核算。

(三)单位自录用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新录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四)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五)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三、规范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审核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并督促指导单位和受委托银行依程序规范办理。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具体缴存比例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单位自职工工资发放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认真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住房公积金。

四、规范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转移、封存和启封手续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封存和启封手续,并督促指导单位和受委托银行执行。

(一)单位调出职工,应当在办理调动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调入单位。

(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为其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封存手续,职工个人账户转移到集中封存账户管理。

账户封存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录用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和转移(代开户)手续。

职工所在单位发生破产、撤销、合并等情形的,职工个人账户转移到接收单位(责任缴存单位)账户或集中封存账户。

市公积金中心设立集中封存账户,统一管理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职工与单位保留工作关系,因停薪留职或其他原因中断工资收入,本人同意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中断工资收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个人账户封存在单位。

五、规范审核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审核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业务,并督促指导单位及受委托银行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原则上按年执行,职工个人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度调整一次。

(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1日—1月31日;企业单位职工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7月31日,年度绩效均衡发放的可以在每年1月1日—1月31日进行基数调整。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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