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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如何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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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职工在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2025年1月1日后在贵州省内购买住房的,可以提取本市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不受缴存人户籍所在地限制。

一、提取时间2025年1月1日前购买住房的,应当在购买住房一年内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2025年1月1日后(含 1月1日)购买住房的,可以在购买住房后两年内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购房行为发生时间按以下标准认定: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拍卖住房的,以过户后不动产权证书的颁发时间为准;

二、提取额度一次性付款的,累计提取金额不高于购房总价;分期付款的,在当期付款后一年内的累计提取金额不高于当期付款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购房贷款的,累计提取金额不高于首付款。

三、购房提取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一)共性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2.本人个人Ⅰ类存款账户原件。

(二)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分期付款的,同时提供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三)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

(四)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契税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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