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本部门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中心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原则。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1.本部门的人员、编制、机构及职责和分工。
2.办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
3.办事的条件、材料、流程、时限。
4.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5.财政信息、计划总结等。
6.中心动态和通知公告
7.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1.设置本部门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
2.设立本部门政府公开栏,设置大厅办事指南公开海报。
3.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及门户网站公开。
4.设立查阅处、资料索取点等。
5.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
第五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意见箱。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